【增值税】之五:纳税义务发生时间,你心中有数吗?
时间点,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法律中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。如果你和朋友约定了3点见面,但到5点才姗姗来迟。朋友一定会不爽,也许还会佛袖而去。
在税法中,更是如此。税款不是想什么缴,就什么时候缴。你缴迟了,国家倒不会佛袖而去,反而会紧盯着你,除了补税款,再让你补缴点滞纳金,罚款。非让你记住这个教训才好。
在税种中,有关时间的规定有三个,一个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,一个是纳税期限,一个是申报期限。今天我们主要了解一下让人难以捉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。
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?通俗来说,是指一个企业什么时候开始产生纳税的义务。它是某项业务是否应该缴税的时间节点,到了这个时间点,就产生纳税义务,应该缴税,不到这个时间点,就不需要缴税。
纳税义务发生时间,在简单的业务中,其实是很好确定的,比如你去商店买衣服,一手交钱,一手交货。如果顾客需要发票,同时开具。这是一个多么省心省力的交易啊, 对于商店来说收款日、发货日、开票日是同一天。这一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妥妥地没问题。
先行先走的“开票日”
但事情不会总这么顺当,有可能顾客交款提货,但想开发票却因各种原因不合适。收银员会面带微笑地说,您下个月再来吧,到时候一定给您开。
这种情况下,商店收了款,发了货,但是开票日移到了下个月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当月还是下月呢?答案是当月。
有的人可能会反驳说,不对啊,我记得增值税是以开票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。请记住,增值税规定的是,先开具发票的,以开票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。这个先,指的是在交易之前,而目前这种案例,是在交易后开具发票的,所以不能以开票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。
我们可以看到,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注点在“收款+交货”的日期上。开票日呢?如果提前,可以否掉“收款+交货”日,直接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到开票日;如果靠后,则失去这个法力。
当然开票日理想的状态是和交易同时发生。这个“同时”,不是说必须在同一天,其实只要在一个月之内(或一个季度之内),对增值税的计算缴纳都不会产生影响。
特立独行的“预收款日”
有一个特殊的日子,预收款日,是指货物服务还没提供的时候,先提前收取的一笔款项。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,多数经济业务也不会产生纳税义务。
但对于租赁服务以及销售生产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来说,这个时点就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。原先建筑业也在此列。但自从2017年7月1日起作废了,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没有纳税义务了,但是有预缴税款的义务,预缴义务和纳税义务并不是一个概念,在此不展开讲解。
广义概念的“收款日”
关于收款,税法中有这么几个日期,“收款日”、“合同约定收款日“、“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”。
收款日,就是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,这个通过银行对账单是很容易确定的,实际收到款项在多数情况下会产生纳税义务。在这里要区分,它和预收款的概念不同,是在劳务、货物开始提供之后或同时发生的。
合同约定收款日,很好理解,合同约定收款的日期,即使企业没有收到款项,但在税法中是相当于实际收款日,都会产生税收义务,所以,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谨慎安排合同约定收款日。
“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”,这个日期该如何理解呢?我们先看一下这个销售凭据指的是什么?首先它是一种凭据,具有证据功能;其次要求是“索取”的,排除自制凭据。一般来说,购买方签字确认的收货单是具备这样的功能,拿到这个单据的那天,就是税法中规定的“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”,这一天,和实际收款日,在税法中是一样一样的。
所以,概括地讲,上面三个日期,可以通称为一个广义的“收款日”。
本质相通的“交付日”
关于“交付”的日期,在税法中也有几个具体的概念 ,“发货日” “劳务完成日” “权属转移日”,分别对应销售货物、提供劳务、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业务,虽然它们的名称不相同,但其实质是一样的。我们可以统称为“交付日”。
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
在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,判断顺序如下:
1、先看是否提前开票,如果提前开,开票日即可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。
2、再看是否存在预收款项,如果是特定行业。租赁、销售生产12个月以上的大型设备,预收款日即可认定。 如果非特定行业,收取预收款在“发货日”认定。
3、如果不是预收款项,而是在开始提供劳务、货物过程中或者同时,收取款项,“收款日”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日。
4、如果没有收款日,就以“交付日”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。
总的原则就是这样,具体到每一种业务的规范性规定,大家可参看第二篇文章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汇总》